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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教育部要求要通过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切实选拔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和实践能力强的人才,发挥积极导向作用,引领社会高考文化,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教育部确定59所高等学校2007年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其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教育部规定2007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程序及要求如下: 1.试点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2.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本人自荐,经所在中学向试点高校提供或确认其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 3.试点高校自行组织的文化测试、面试一般应安排在寒假期间举行,以免干扰和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 4.试点高校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 5.入选考生名单由相关单位负责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高校网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试点高校须将入选考生名单及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于4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有关内容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上集中公示。 6.入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与试点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级招办应向考生选报的试点高校投档,试点高校对通过先期考核和公示、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 7.入选考生应根据先期考核和公示的试点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将入选考生档案先于试点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给有关高校。 8.试点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将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通过本省级招办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及时将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9.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不列入自主选拔录取范围,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0.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属大学的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属中学的取消其推荐学生资格,属学生的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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