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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连市政府网   时间: 2008年04月28日

大连市如何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一)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5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二)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证明: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属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4、机动车驾驶证。
  5、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属撤销、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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