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0日起,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为简化计费手续,方便通行,车辆通行费计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三、从本文印发之日起,省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元/公里)
客车 货车
装载质量 轴数
第1类 ≤7座 ≤2t 2轴货车 0.35
第2类 8座-19座 2t-5t(含5t) 2轴货车 0.60
第3类 20座-39座 5t-10t(含10t) 2轴货车 1.00
3轴普通货车
20英尺集装箱货车
第4类 ≥40座 10t-15t(含15t) 3轴半挂列车 1.20
40英尺或装载两个 20英尺集装箱货车
第5类 - 15t以上 4轴以上的货车或4轴以上的半挂列车 1.40
备注:表中货车装载质量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核定的货车载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