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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6月起,锦州市政府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新机制。 今年锦州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为900户,将惠及职工9万余人。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3%,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9%,下线为5%,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锦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580元。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必须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上年度的平均工资等,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锦州市将加大工资指导线的执行力,尤其侧重于提高效率和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等进行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一年进行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锦州市要求,从2008年起,凡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立的企业及经营者,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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