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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 2008年05月28日

缴费满10个月可享受生育险

  今年6月1日起,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了新调整。
  调整参保缴费待遇:新参保单位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之月起在本单位连续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缴费期间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在缴满10个月后可以按规定予以补报和补发。
  提高流产、引产人员医疗费补贴标准: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
  本次调整取消了胎头旋转术享受难产生育保险的待遇。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则按正常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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