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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省第二届政务公开日系列活动之一,5月15日,省政务公开办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群众普遍关注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变化情况作专题发布。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尚不到位;用于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以及缴费基数不实,应缴未缴和漏缴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困难群体缴不起费、中断缴费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群体未能实现接续缴费的问题突出;自由职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解除后若干年后想起办参保时,由于年龄等原因致使他们参保接续不畅等。 这位负责人强调,巩固和完善我省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目前出台的具体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或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了新规定。我省新的扩面征缴政策规定: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职工,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更加明确。今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设定门槛条件。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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