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鞍山市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凡是在鞍山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养老保险扩面后,参保范围扩大到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企业农民合同工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扩面后,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或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连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自由职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企业农民合同工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合同期满,继续在本省其它城镇企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返乡不再到城镇企业工作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预期规定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国家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